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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尽快落实!员工拒从北京调离被开,获赔14万

时间:2023-05-09 13:17:18人气:211 作者:未知
近日,一家湖南公司因将员工单方面调离北京并遭到员工拒绝后,决定将该员工开除。这一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和省高院再审,最终该员工获赔14.26万元。

何某某2009年5月22日入职湖南某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6200元。2020年8月24日,公司向何某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何某某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何某某认为公司没有与其商议就将其调到了其他的工作地,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自己并未收到调岗的通知。何某某认为公司这是在变相的裁员,想要将整个部门裁掉。于是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相应的责任。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存在不可抗力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上诉主张其进行临时性工作地点调整系经营之必须,具有一定合理性,故何某某拒绝调动并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法院认为,公司对何某某工作地点进行调动,且工作地点跨度较大,涉及劳动者的重要权利,公司应充分与何某某进行协商。

公司将何某某的工作地点由北京调整至长沙,即使如公司所称仅是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也对何某某带来了实质性影响。在没有与何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存在不可抗力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从该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变相的裁员,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公司理应进行通知,否则可能违法。因此员工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发现公司侵犯了自身的权益的时候,要及时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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