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人社局等多地人社部门发布相关文章,提示“挂靠”参保人员实际与参保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行为实质是骗取参保资格,属于违法行为。
所谓挂靠代缴社保,即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本人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
现实生活中,一些没有工作单位的人通过找代缴公司挂靠社保,或者在亲戚朋友的公司挂靠社保,但其实双方并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些公司打着社保挂靠的幌子实施诈骗行为,收钱后出具假的社保缴费凭据,实际并没有办理社保。有的公司会先交几个月社保费获取信任,最后卷款跑路。
关于社保代缴的现实状况,根本还是在于当下的社保制度没法完全满足一些劳动者的需求。
比如社保跟属地挂钩、跟户籍挂钩、捆绑劳动关系,这些要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造成社保断缴,才会有一些人通过社保代缴接续社保关系。
近年来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地社保资金愈发紧张的情况下,全国各地区对于社保挂靠的管控愈发严格,惩治力度进一步强化。
值得注意的是,虚构用工关系代缴社保,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施行后,社保代缴服务被明确定义为社保欺诈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通过“挂靠”获得参加社保机会,不仅违法,还会面临多重风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有需求就会屡禁不止,解决社保代缴乱象的路径在于,一方面剥离社保上面附着的其他社会治理功能,恢复社保本身的制度功能;另一方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或暂时失业人员参加社保的户籍门槛,为他们在当地参加社保打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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